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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6-10-11
作者:
编辑:邓雪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经2016年第十六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校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中心、处、室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等,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参加会议、培训及出差调研,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审批签字;使用教改、科研等项目资金参加会议、培训、出差调研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如实填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审批单》(见附件 1),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报批时应附会议、培训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相关,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以及管理岗位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五)各类人员级别以人事部门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六)对于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同类交通工具)“孰低”的原则报销。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十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按事由审批权限经审批人签字同意,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为便于执行,对明细表进行简化合并制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2),按第七条人员分类对应相应标准执行。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按事由审批权限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对方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按事由批准权限经审批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对方收取住宿费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按事由审批权限经审批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如需申请抵扣进项税,应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现行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今后遇财政部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已由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今后遇财政部市内交通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前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再办理差旅费预支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职称、级别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对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还应附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附件1),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等方式结算。购买机票须按规定购买公务机票,购买低于公务机票价格的机票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由其它单位负担部分差旅费的,出差人员需提供负担费用单位的有效证明后,可以报销余下应报未报的部分;由其它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举办方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并报销途中的伙食补助和往返驻地的市内交通费;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或报销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但统一安排伙食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或举办方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或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校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它情况须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审批单》(附件1)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原因等信息,由事由审批权限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部门,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由审批权限人有权根据经费预算和使用额度等情况,要求出差人乘坐低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和入住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宾馆,报销或发放低于标准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审批单

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附件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审批单.docx
附件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