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德性认识论刍议
左金磊
摘要:基于对理智德性的不同理解,当代德性认识论被区分为德性可靠主义和德性责任主义。这两种派别都对笛卡尔认识论进行了重构,将其解释为一种德性认识论。德性可靠主义认为,笛卡尔通过官能的认知能力保证了信念的规范性;德性责任主义则认为,被笛卡尔奉为最高的德性—宽宏,在认知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知识规范性的来源和保证。本文对笛卡尔德性的意志主义提出一种新的解读视角,以此调和修正两种解读立场:笛卡尔的德性可以被理解为“意志总是能坚决地追随理智而形成的稳定品质”,因此笛卡尔的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的本质是一致的,其核心在于一种坚决的意志。两种解读立场需要彼此借鉴加以修正,才能最大程度地展现笛卡尔德性认识论的全貌。
〔关键词〕笛卡尔 认识论 德性 理智意志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5)01-0135-10
DOI:10.13904/j.cnki.1007-1539.2025.01.006
德性认识论是当代认识论的新兴流派。自葛梯尔(E.Gettier)问题提出以来,围绕着信念证成的辩护问题,认识论陷入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基础主义和融贯论的争论之中。恩斯特·索萨(ErnestSosa)另辟蹊径,最先提出信念的规范性可通过认知主体的认知能力来保证。类似于德性伦理学通过行动者的道德特性(moraltraits)解释道德行动的规范性,德性认识论者根据认知者的理智品性来解释一个认知表现的规范属性。以索萨、约翰·格雷科(JohnGreco)为代表的德性可靠主义(virtuereliabilism)认为,理智德性是可靠的认知官能,如知觉、记忆和归纳演绎能力等官能德性(faculty-virtues)能够帮助认知者获得真信念。以琳达·扎格泽博斯基(LindaZag-zebski)等为代表的德性责任主义(virtueresponsibilism)认为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类似,是认知主体所具有的品格特质(charactertraits),诸如认真尽责、心智开明和理智勇气等品格德性(trait-virtues)可以为获取真的信念负责。
两种德性认识论路径均关注笛卡尔哲学,它们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释有分歧。索萨从德性视角主义出发,认为笛卡尔将认知官能—理智与意志,视为认知规范性的来源和保证。[1](121)[2](15)如此,笛卡尔认识论就可以被解读为一种德性可靠主义。沙皮洛(LisaShapiro)等人则提出,笛卡尔在伦理学领域提出的最高的德性—宽宏(generosity),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智德性,在认知领域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正确信念的形成。[3](459)如此看来,笛卡尔就是一个德性责任主义者。这两种解读路径的分野在于笛卡尔的理智德性究竟是认知官能,还是他本人提出的伦理德性。本文将从这一争论入手,厘清争议,从而论证笛卡尔的伦理德性是一种理智德性,其核心都在与一种坚决的意志,即意志与理智这两种官能良好配合,意志总是能坚决地追随理智。这样的理智德性在认知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是笛卡尔的认知规范的保证。因此,以这样一种意志主义的德性观入手,这两种德性认识论立场对笛卡尔的解读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和差异,但是仍需要彼此借鉴和修正。
一、笛卡尔认识论的德性可靠主义解读
德性认识论受启发于德性伦理学,它将关注的焦点从认知者所具有的信念是否被确证和安全与否等,转移到认知者本身,即认知者是否具有正确的认知品质(epistemiccharacter)、正确的认知官能(cognitivefaculties),以及认知者在认知层面是否符合德性(epistemicallyvirtuous)。关于理智德性,德性认知论者都认为良好的认知能力是一种认知上的卓越(cognitiveexcellences),或者是一种可以促进理智增长,使认知者成为优秀认知者的品质特征[4]。德性认识论的主要奠基者之一的索萨广泛地从思想史中汲取资源,将其用于德性认识论的思想建构,他尤其重视笛卡尔。索萨从理智德性的视角重构了笛卡尔的认识论,发展出了一种德性可靠主义立场的解读。
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提出,“如果觉知不足够清楚分明,因而限制自己不做任何判断,那么很明显,我的行为是正确的,避免了错误。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加以肯定或否认,那么就没有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但是如果我选择了一个真的选项,仅仅是出于偶然而达到了真理,那我依然是错的,因为从自然之光来看,无疑理智的觉知(perceptionofintellect)应该总是先于意志的决定”(ATVII60,CSMII41)①。在笛卡尔看来,如果我们出于偶然做出了正确的判断而得到了真理,那么这依旧是一种错误,因为这未能正确地运用我们的认知官能:应当先通过理智的觉知来把握这个观念的清楚分明程度,进而意志再加以肯定、否定或悬置。因此,一个真的、确定的信念必然来自我们对认知官能的正确运用(即理智与意志的正确配合),而不能来自其他偶然性的因素。当意志赋予某一观念以确定性时,就意味着在意志做出判断之前,理性的觉知已经识别出了其清楚分明的程度。换言之,一个确定的信念的获得表明我们的认知官能正确、熟练地发挥了其功能。因此,索萨说:“知识可以被视作认知者认知官能‘表现’(performance)的结果……笛卡尔对确定知识的要求是一种最高的适切性(superlativeaptness),所需要的是通过完美的能力(perfectcompetence)来使得一个信念获得正确性,即被意志认可为正确。”[1](114)那么,在笛卡尔那里,认知者获得了确定的知识,可以被视作他的认知官能得到完美发挥,便是一次适切的认知表现(aptepistemicperformance)。
基于此,索萨说:“知识的确定性,不仅是(认知主体)最大的自信,也不仅是关于信念的确证性的最大自信。它是一种最高的适切性:认知者通过完美的认知能力获得了正确的信念,而没有留下任何出错的余地,这种能力,就其根本来说,是主体不可或缺的。要想获得知识的确定性,信念的正确性就必须通过认知者本质上所拥有的完美的认知能力来加以说明。”[1](115)由此,索萨发展出从德性可靠主义立场出发的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知识的确定性需要依靠认知主体的完美的认知能力来保证和体现,唯有诸认知官能完美地发挥其功能,由此形成的信念才具有确定性和真理性。用笛卡尔的术语来说,意志之所以选择了相信这个信念,是因为理智的觉知已经清楚分明地把握了它。
在此基础上,索萨完成了对笛卡尔认识论的德性认知视角的解读,尽管这种解读几乎放弃了笛卡尔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基础,但是笛卡尔的认识论得以被重新理解:
我们的判断(和信念)及其正确性,可以彰显出主体的可靠的认知能力……一种来源形式是吸引认同(assent)。这些不同的吸引力将与认知官能的“思虑”相互作用。当这种最终的吸引力高过某个阈值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引发判断上的认同。如果这个认同是正确的,并且它的正确性能表明主体的认知能力,那么它就是适切的,这构成了动物性知识……如果这种认同也显示了主体的评估能力,即可以知道信念的相关来源或能力可以被正确地信任,那么它不仅是适切的,而且是元适切(meta-apt)的。对于笛卡尔来说,只有当主体被恰当地告知正确的同意所需要的清楚分明程度时,这一点才能实现。那么此时的信念不仅是动物性知识,也是反思性知识(这种知识是传统怀疑主义关注的中心)。[1](121)
以上是索萨基于德性视角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首先,抛开形而上学的因素,笛卡尔对人的认知官能的规定如下:人的认知官能是有限的、不完美的,它只有依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正确的运作时才是可靠的,才能形成正确的认知。换言之,正确的判断和信念反映了认知主体可靠的认知能力。其次,依据笛卡尔对于理性和意志功能的划分,索萨区分了正确判断(即信念)的两个来源。他将意志对信念的认同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发的吸引,另一种是经过认知主体对自己认知能力进行有意识地考察以后,意志在第一种的前提下有意识地加以确认。所谓自发的吸引,即在清楚分明的观念面前,意志会自发地趋向并认同它,索萨认为这样的信念可以体现主体的认知能力,并将其定义为“动物性知识”。所谓“动物性”是指这一类型的认知过程是自发的和自然的,并不涉及主体反思性的确认。然而一旦认知主体在信念的确定过程中展现了自我反思的能力,即认知主体能够正确地意识到,认知官能在赋予赞同的过程中正确地运作并发挥了其功能,那么认知主体对自己的认知能力就是具有内在觉知的,是反思性的。对于笛卡尔来说,当主体自身明确了认同一个信念所需要达到的清楚分明的标准时,主体便能依据这个标准对信念加以确认,从而赋予其确定性。这意味着该认知过程中主体已经评估了认知官能的能力,意识到其功能得到了正确的发挥。此时所获得的判断便是一种反思性知识,而非意志自发赞同的结果。因此,知识的正确性是通过认知官能正确发挥功能而得到保证的。
索萨认为,笛卡尔通过对认知能力的评估所获得的反思性知识可以抵抗住怀疑论的挑战:“因此,笛卡尔不仅要求信念的适切性,还要求它的最高适切性和安全性。只有当(认知)能力体现了信念的真理性是如此的安全以至于不可能丢失时,一个信念才是安全的。”[2](12)索萨在此强调的信念的安全性便是指抵抗怀疑论的能力,只有依靠主体可靠的适切的认知能力的展现,一个信念才能抵抗怀疑论的侵蚀,获得足够的安全性。
索萨从德性可靠主义的角度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把握住了笛卡尔认识论的本质特征:正确的判断来自理智和意志依据一定的方法与规则正确地发挥其功能。该解读不能被简单地视作某种功能主义。这是因为,笛卡尔在对理智和意志做了最基本的功能限定之后,决定性地强调了方法的重要性。他指出,依据现有的对认知官能的认识,唯有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认知和判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知识的真理性和确定性。因此,笛卡尔强调的不是官能自然而然的功能,而是强调应该按照基本规范和方法来使官能得到正确的发挥。索萨强调的是不完美的认知官能整体协作而呈现出的完美认知能力才是信念确定性的保证。如此,索萨的这种德性视角的解读突出了认知官能作为知识规范性的基础,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德性可靠主义论证。
二、德性责任主义视角下的笛卡尔认识论
德性责任主义视角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将理智德性视为一种与伦理德性类似的德性,并强调其在认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采取这一视角的代表性学者有沙皮洛(LisaShapiro)、诺阿·纳曼-曹德勒(NoaNaaman-Zauderer)和理查德·戴维斯(RichardDavies),其中,沙皮洛主张将伦理学中的核心德性—宽宏,引入到第四沉思进行论证,其引发的讨论最多。
在《论灵魂的激情》中,笛卡尔这样定义“宽宏”:
我相信真正的宽宏,可以给人带来最大的自尊,它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一个人知道除了自由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是自己能真正拥有的,他被称赞或责备仅仅是由于他正确或错误地使用了自由意志;第二,有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去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也就是永远也不会缺乏意愿去承担和实现理性所做出的最好的判断,这样做便是以最好的方式在追寻德性。(ATXI446,CMSI384)
笛卡尔将宽宏奉为最高的德性,认为它能修复和补救一切失序的激情,更是一切具体德性的关键。尽管笛卡尔未区分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但很明显,宽宏作为道德领域中最高的德性是一种伦理德性。
沙皮洛主张,作为伦理德性的宽宏在认知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笛卡尔的“哲学之树”的比喻向我们暗示,只有当认识论和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作为果实的伦理学才能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正如卢瑟福(DonaldRutherford)所指出的,“只有当理性通过知识的获得和恰当的秩序训练之后,其本身得到完善,幸福和德性才能得到保证”[5](190)。但是沙皮洛认为这种解读使得笛卡尔的伦理学没能被合适地内嵌在其整体的哲学体系中,而仿佛“嫁接在一棵完整的已经‘发育好’的树上”[3](447)。她主张,笛卡尔的伦理学是哲学之树的基础,德性不只是在形而上学工作完成之后才能获得,德性同时也服务于形而上学的构建[3](459)。这一诠释的重心在于“宽宏”不仅是笛卡尔伦理学的核心,更是第四沉思中“沉思者”所必需的德性。“宽宏”不仅用于“指导生活”,也是“沉思真理(contemplationoftruth)”的核心[3](459)。①沙皮洛认为,她的解读便是对这种理解的发展和延续:宽宏,作为哲学之树上所结的果实,同时也蕴含了种子在其中,而这颗种子中,同时也包含了发育成一棵完整哲学之树的潜力。进一步来说,宽宏直接参与了哲学之树的生成,在认识论、方法论和伦理学中均扮演了核心角色。
在沙皮洛的解读中,宽宏包含了两个要素:意识到我们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正确地使用意志的决心。在第四沉思中,当笛卡尔谈及真理的一般标准以及如何正确运用理智和意志才能避免错误和识别真理的时候,这两个要素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因为对自由意志的无限性和理智能力的有限性有着充分的把握,我们才能遵循正确的方法尽可能地避免错误。“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的决心”是形成正确判断、探求真理的核心要求,因此,宽宏的本质规定能够完全地服务于形而上学中沉思者的诉求。
沙皮洛的解读显然符合德性责任主义对理智德性的认识。在德性责任主义的视阈下,理智德性是指那些可以影响认知主体的认知的、与伦理德性类似的德性,信念的正确性可以借理智德性得以说明和保证。在沙皮洛的解读中,宽宏的核心要素参与了判断(信念形成)的过程,影响着主体的认知,因而宽宏无疑是一种重要的理智德性。关于宽宏对认知主体的具体影响方式,帕威齐安(SajaParvizian)认为,在沙皮洛的解读中,宽宏以两种方式作用于笛卡尔的认识论:“第一,调节和管控激情,尤其是那些对于知识来说不恰当的欲望;第二,宽宏的实践是‘笛卡尔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关键’。只有坚持避免错误的方法—沉思者只肯定那些清晰分明的觉知—即意志永远不去赞同那些理智范围之外的观念,才能真正地达到真知。”[6]因此,宽宏在认知领域的关键作用便体现为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它使我们避免受到与认知有关的激情的干扰,使得我们的意志总是能坚持正确的判断方法,从而保证我们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误,形成真知。
纳曼-曹德勒延续了沙皮洛的德性责任主义的解读,她在《笛卡尔的义务论转向—晚期作品中的理性、意志与德性》中指出,笛卡尔德性的实质在于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想获得这种正确使用意志的德性习惯(virtue-habit),须以沉思者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知识为条件(尤其是第四沉思中的自由意志理论和错误理论)。但是,要习惯性地、持续地避免滥用意志,正如《论灵魂的激情》中对宽宏的描述那样,沉思者也必须有一个坚定且持久的决心正确地利用自由意志,即拥有理性的和积极的欲望去追求德性,去正确运用意志。因此,我们看到笛卡尔后期伦理学论述中对慷慨和德性的描述可以恰当地扩展到知识探索领域。”[7](202)纳曼-曹德勒将笛卡尔的德性理解为一种正确使用自由意志的习惯,这种习惯可以保证沉思者总是能将意志的赞同限制在清楚分明的觉知的范围内。换言之,德性可以帮助认知主体避免错误以形成真知。
戴维斯也注意到了宽宏对于笛卡尔认识论的影响。但他并没有直接将宽宏引入认识论,而是提出在认识论中存在一种与宽宏类似的理智德性—“信念正直”(doxasticrectitude)。戴维斯认为,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德性的理解,信念也有两种极端状态,即怀疑和轻信,那么“信念正直”便表明了心智的一种能正确获取信念(belief-acquisition)的恰当的状态。[8](27)戴维斯还说:“信念正直是一种由‘遵循方法’组成的德性,但是其本身却不是方法的一部分,这一点正如节制不是欲望的一部分一样。过多的信息输入给心智带来干扰,而‘信念正直’则指心智处于这种免于干扰的状态。”[8](26)这正类似于宽宏在伦理学中发挥的作用:宽宏可以管控抑制各种激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意志的清醒和自主。在这层意义上,信念正直可以使心智保持最佳判断状态,既不轻易地给出赞同而导致出错,又不过度谨慎而陷入怀疑主义而停滞不前。由此可见,戴维斯将慷慨在认知领域中相对应的德性—信念正直,理解为一种可以帮助认知官能更好地发挥功能的理智德性,他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也是一种德性责任主义的视角。
综合以上德性责任主义者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讨论,可以发现,研究者都注意到笛卡尔的伦理学与其认识论的内在关联,并试图挖掘在实践领域中发挥作用的伦理德性在认知领域的作用,将宽宏同时视为一种理智德性,探讨它在认知中发挥的作用。在他们的解读中,宽宏可以影响意志的运作,使认识主体免受认知激情的干扰,从而总是能坚决地跟随理智的清楚分明的觉知,从而获得真知。因此,在笛卡尔那里,伦理德性同时也是理智德性,可以影响意志的运作,服务于探求真理。正是因为笛卡尔在实践领域和真理探求领域中共用了同一套判断机制,其中发挥作用的核心官能和要素完全相同,伦理德性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套用在认知领域中。
三、意志主义德性观的调和及修正
纵观德性可靠主义和德性责任主义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可以发现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理智德性的构成要素不同。索萨的德性可靠主义将理智和意志这两种官能视为理智德性,认为它们本身便是认知规范的来源与保证;而德性责任主义则将笛卡尔的宽宏视为理智德性。尽管宽宏中包含了理智和意志这两种要素,但宽宏的内涵显然更为丰富。比如,宽宏本身也作为一种特殊的激情来调控其他一切无序的激情,此外它还包含了自爱、自尊等要素。当然这种差别本质上也是两种认识论本身对理智德性认识的分歧。
第二,对认知官能强调的维度不同。即使局限在对于理智和意志本身的讨论上,两种解读也有着本质的差异。德性可靠主义着重强调了这两种官能本身的能力以及认知主体对它们能力表现的反思性评估和认识。两个环节缺一不可,这两种认知官能不仅要本身能力正常,并且认知主体对它们的能力表现要有着清晰的认识,能判断出什么程度的能力表现才算合格和适切。相对而言,德性责任主义者并不看重主体对这两种官能能力的反思性认识,而看重主体对这两种官能进行训练直至形成稳定的倾向和习惯。这种倾向和习惯并非一种理性反思的力量,而是持续重复练习的结果。就此来看,德性可靠主义对笛卡尔理智德性的理解强调主体对这两种认知官能的反思性的认识,而德性责任主义更看重这两种官能形成的非理性的倾向和品质。
本文将延续对笛卡尔德性的意志主义解读①,将笛卡尔德性的核心理解为一种坚决跟随理智的意志,认为相较于理智的作用,德性的核心在于这种坚决的意志。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这种意志主义的德性也是笛卡尔认识论的关键,并以此调和修正两种德性认识论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本文认为两种视角没有本质上的冲突。在认同坚决的意志是理智德性的核心的基础上,两种解读立场都需要得到修正:德性可靠主义需要扩大和丰富理智德性的内涵,注意到意志的稳定品质和免除激情干扰的重要性;德性责任主义则需要注意到宽宏作为理智德性并非确保信念正确的充分条件,认知主体的反思性认识依旧必要。
笛卡尔多次对德性给出规定,其核心都在强调一种坚决的意志,即以“坚定且持久的决心”总是去执行理性所做出的最好的判断。这也最为符合人们对伦理德性的一般认识:伦理德性体现为一种稳定的倾向和品质,并且需要长期在实践中形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培养起来。宽宏作为笛卡尔道德理论中最核心的德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即通过这样内在坚定的决心和毅力来影响意志的功能,使其总是能正常、正确地运作。笛卡尔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面临判断和选择时,首先要发挥理性的思虑功能,从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中形成和选择一个最好的判断,而一旦最终选择形成,德性便以这种坚定和持久的决心敦促意志遵循理性形成的判断,尽最大的努力将其付诸行动。这一机制在实践中逐步稳固,从而可以培育出宽宏的德性,而从现有的讨论来看,笛卡尔认识论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理智与意志。其中,作为天赋的自然之光,理智的功能是无须解释和证明的:在探求真理的领域内,理智的自然之光天然地就能直观到每个观念和觉知的清楚分明程度,在笛卡尔看来,这是上帝赋予人的能力。形成真知还是错误的关键正在于我们如何运用自由意志,意志是在理智掌握了清楚分明的观念之后,对其予以肯定、否定或者不予可否(悬置判断)的官能。因此,如果说宽宏在实践中对意志的影响能完全地对应到认知领域,那么这种只赞同和采纳清楚分明的观念的“坚定且持久的决心”无疑是真理形成的关键。
那么,德性作为意志这种官能的稳定的品质和倾向,在认知中是否也发挥类似的作用,对两个领域中意志的运作的影响是否相同或相似?就笛卡尔的判断理论来说,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这两个领域中的判断机制大致相同,其中为选择提供依据的是理智,而最终对判断做出确认的都是意志。一般而言,德性表明灵魂的一种稳定的内在状态,体现为意志总是能够做出正确选择的状态。在这种含义上,德性作为意志的一种稳固的习惯和倾向,已经成为一种内在的品质。那么,我们便有理由相信,在实践领域中意志所形成的这种品质,在认知领域中意志在运作时,其品质和倾向是保持连贯和一致的。因为意志一旦形成内在的稳定倾向和习惯,无论在实践还是纯粹认知中它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出选择,即总是去赞同和跟随理智的判断。
与意志在实践领域中的作用相比,在认知领域中,意志的核心作用也十分明显。迈克尔·德拉·罗卡(MichaelDellaRocca)提出,在笛卡尔的认识论中,理智是一种消极的官能,它什么也不用做,只是心灵接收和思虑观念或表象的能力;而意志是一种积极的官能,它同意、否认或悬置对观念的判断—也就是出现在心灵前的表象性内容。意志的行动—尤其是同意—是信念形成的必需。[9](146)如此看来,认知中意志的核心作用在于,理智作为心灵的自然之光,它的作用是天然的、直观式的,它不需要心灵付出过多的努力,只是自然地将带有表象性的观念呈现在心灵面前;而意志则是积极的,是我们能够控制的官能,真的知识的产生依赖于意志去赞同那些清楚分明的观念。因此,相较于理智的被动作用,具有能动性的意志才是真的知识产生的关键。
综上所述,无论在德性可靠主义还是在德性责任主义的视角下,笛卡尔的理智德性的本质都是一种坚决的意志,可以统一为一种意志的稳定的内在品质和能力。意志这种官能一旦形成稳定的倾向(习惯)和品质,那么在相同或相似场景下再次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依旧会保有这种倾向和习惯。因此,无论在实践领域还是纯粹知识领域,意志的这种稳定的品质总能使得意志更加完美地实现其功能。这种坚决的品质便是德性最为核心的内涵,它不因所作用的领域不同而发生改变。这一点,也正是笛卡尔对于德性本身的规定。“一个人应该有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去执行理性所做出的判断而不受到激情或欲望的影响。德性,我相信,准确地来说由这种坚定的决心所组成,尽管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这样描述它。相反的是,他们根据德性所应用的对象的不同把德性分成不同的种类并且冠以不同的名字”(ATIV266,CMSK258),因此,结论最终又回到了笛卡尔对德性本身的定义。在笛卡尔看来,所有的德性都只是意志这样一种稳定的品质,它们有不同的名字仅仅是由于使用的人所应用的对象(领域)不同。意志的这种品质应用在实践中,便表现为伦理德性,它帮助克服意志的犹疑和软弱,将理性在不同道德场景中做出的判断落实为行动;而这种品质应用于认知领域时,坚决这一特性使得意志不会任意地赞同那些不清楚分明的观念,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仓促地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总能得到真知。德性就是意志在实践领域中获得的品质和能力,在纯粹认知领域中,它帮助我们形成更为确凿的判断,更好地获得知识和真理。从这种意志主义视角对德性的理解来看,德性可靠主义和德性责任主义对笛卡尔认识论的解读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在承认了笛卡尔的这种意志主义的德性是认知的核心后,我们再来看两种德性认识论的解读。这两种解读都以理智和意志这两种官能作为核心,但是由于各自有所偏重,对于笛卡尔理智德性的认识都不够完整。索萨的德性可靠主义解读中的理智德性内涵需要进一步扩宽,因为只强调官能并不足够。首先,需要增加“激情”的维度。从笛卡尔的激情理论看来,激情对于意志的干扰作用是巨大的。因此,需要重新将理智德性的内涵扩充到与宽宏的内涵同等水平,即认识到持久的意志所产生的特殊激情对于认知的积极影响,即能以此克服那些无序激情对于认知的干扰。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认知官能正常运作,仅将官能本身视为单薄的理智德性并不足够可靠。其次,要增加“稳定性”的维度。德性可靠主义解读中的理智德性只强调了认知官能本身的能力,强调这是信念规范性和安全性的保证。然而,官能能力的发挥并不总是能时刻完美。与上述两种解读相比,意志主义解读下的德性的本质在于意志在长久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稳定的倾向和品质,这种德性的意涵要超过官能能力本身,在“安全性”的维度上又突出了官能能力的“稳定性”。这是德性可靠主义解读所不具备的,也是其需要修正和扩充的地方。
与此同时,德性责任主义者也要注意到其本身的局限。因为他们只强调宽宏作为理智德性对真的信念的促进作用,却忽视了其对于真的标准的反思性认知。也就是说,在认知中,宽宏可以排除激情的干扰,以一种稳固的倾向使得意志总是赞同那些清楚分明的观念。但是,理智德性不能只是促进真的信念的产生,更应该具有一种真的认知标准,直接能决定什么是真的信念,也就是说,依靠理智德性,我们便可以产生真的信念。因此,德性责任主义的理智德性需要增加这样一种认知的反思性维度,用以产生和确保认知的规范性,否则在认知中发挥的仅仅是辅助性的作用。因此,将坚决追随理智的意志视为笛卡尔理智德性的关键,以这样一种意志主义的德性观调和与修正德性可靠主义与德性责任主义的解读,可以最大程度地展现笛卡尔德性认识论的全貌。
结语
本文基于对笛卡尔德性的意志主义解读,调和与修正了德性可靠主义和德性责任主义两种德性认识论对笛卡尔认识论的重新阐释。无论在认知领域还是实践领域,笛卡尔都着重强调了以坚决的意志为核心的德性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坚决的意志是理智做出的最好的选择总是能落实为行动的关键,从而能现实地获得行动带来的好处,避免犹疑和后悔;在认知中,坚决的意志使得认知主体能避免某些认知激情的干扰,从而不仓促地赞同那些不甚清楚分明的观念而犯错,是信念规范性的来源和保证。因此,笛卡尔的德性既是理智德性也是伦理德性,其本质是一样的。以这种德性视角通观笛卡尔哲学,可以对笛卡尔哲学的有机性和整体性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认知与行动、知识与道德、认识论与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是哲学探索的永恒话题。作为现代哲学的奠基者和创始人,笛卡尔对这几组概念关系的探讨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无疑德性认识论视角的引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笛卡尔哲学中这几组核心范畴的关系,同时对笛卡尔的整体哲学有了更好的把握。哲学史的经典人物与当代新兴哲学的碰撞和结合,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视角更好地把握哲学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参考文献
[1]ErnestSosa ,“Descartes and Virtue Epistemology”,in Reason,Metaphysics,and Mind:New Es- saysonthePhilosophy ofAlvin Plantinga,KellyJames Clark & MichaelReason Rea (eds. ) ,Oxford Uni- versityPress,2012.
[2]ErnestSosa,“Descartes’s Pyrrhonian Virtue Epistemology”,in Epistemology,Princeton Univer- sityPress,2017.
[3]Lisa Shapiro,“Descartes’s Ethics”, inACompaniontoDescartes,JanetBroughton and John Car- riero (eds. ) ,BlackwellPublishing,2008.
[4]HeatherBattaly,Virtue Epistemology,PhilosophyCompass,2008,3(4) .
[5]DonaldRutherford,“On the Happy Life:Descartes vis-à-vis Seneca”,in Stoicism:Traditionsand Transformations,Steven K. Strange and Jack Zupko(eds. )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4.
[6]Saja Parvizian,Generosity,the Cogito,and the Fourth Meditation,ResPhilosophica,2016,93(1) .
[7]Noa Naaman-Zauderer, Descartes’DeontologicalTurn: Reason,Will, and Virtue in the Later Writings,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10.
[8]Richard Davies,Descartes:Belief,Skepticism,andVirtue,Routledge,2002.
[9]Michael Della Rocca,“Judgment and Will”, in TheBlackwellGuide to Descartes’Meditations, Stephen Gaukroger(ed. ) ,Wiley-Blackwell,2006.
(转自《道德与文明》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