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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马论道”讲座回顾| 魏犇群:元伦理学中的主要问题、立场与争论
来源:
日期:2023-12-28
作者:
编辑:阚淑丽

  12月22日下午,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举办的第三期“青马论道”学术活动在教学楼1508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魏犇群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元伦理学中的主要问题、立场与争论”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吸引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哲、西哲与马哲的多名师生的参与,大家在浓厚的讨论氛围中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活动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哲学教研室左金磊老师主持。 

  

  主讲人:魏犇群老师 

 

  讲座伊始,魏老师通过两个有趣的例子,向我们介绍了元伦理学内涵以及关切的主要问题,并逐步介绍了元伦理学的基本版图。 

  一、元伦理学中的主要问题 

  (一)伦理学的三大分支 

  首先,魏老师向我们展示了伦理学的三个大分支,其中包括实践/应用伦理学(Applied /Practical Ethics)、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元伦理学(Meta-Ethics)。 

  其中,实践/应用伦理学(Applied /Practical Ethics)更接近我们的实践,旨在处理具体的道德问题或难题,如堕胎是否可以被允许、死刑是否应该被撤销、安乐死是否应该被允许以及动物是否有道德地位等等难题;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并不直接试图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而是揭示规范我们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如功利主义(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以结果所产生的利益/快乐最大化为根据来评判行为的道德与否)、康德式的伦理学(道德的判断标准在于动机是否纯净,即仅仅因义务之故去行动才有道德价值,而这个行为动机背后的准则可以被所有的理性存在者同时意愿为普遍的法则,如果一个行为满足这个条件,就是道德上可以被允许的,反之则是错的)、利己主义、美德伦理学等; 

  元伦理学(Meta-Ethics)既不讨论具体的道德问题,也不试图揭示规范我们行为的普遍准则,而是站在所有的道德讨论和道德话语的背后,将道德话语作为整体,试图揭示道德话语背后的预设,从而理解——当我们在使用道德话语的时候道德在干什么。接着,魏老师通过向我们展示元伦理学家常讨论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更细致地说明元伦理学讨论的基本问题以及常见的立场。 

  (二)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首先,元伦理学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道德判断/陈述(Moral Statements)的意思是什么?道德判断/陈述(Moral Statements),指我们在试图描述一个事实时,给其赋予道德属性的行为。如:当我们在说“随意撒谎是错的”时,我们在给“随意撒谎”的事实赋予“错的”的道德属性。而当我们在进行上述的道德判断之前,我们还需要考虑“道德属性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即是元伦理学家需要回答的第二个基本问题——道德陈述有对错之分吗?(Can moral statements be true or false?) 

  道德判断/陈述是给事实赋予道德属性,那么这与我们在试图描述自然事实时给事物赋予物理属性(如“房子的光线是明亮的”)是一样的吗?魏老师提醒我们,我们的心灵可以通过一系列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来获得关于物理属性的印象,然而道德属性似乎不同于物理属性,在回答“道德判断/陈述有无对错之分”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回答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即“道德属性能被认知到吗”,道德非认知主义(Moral Non-cognitivism)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而道德认知主义(Moral Cognitivism)在承认道德属性可被认知的基础之上,还需要继续回答元伦理学的第三个问题——存在客观的道德事实(Moral Facts)吗? 

  如果客观的道德事实(Moral Facts)存在的话,它们是什么样的?我们又该如何去认识它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划分了元伦理学认知主义领域的道德非实在论(Moral Non-realism)、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主观主义(Subjectivism)和相对主义(Relativism)。而对于这一问题持有肯定回答的道德实在论者,他们需要继续回答一个更加根本性的问题,即“客观的道德属性如何被认识主体认识到的”?换句话说,正如在“花是红的”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诉诸一套因果机制去解释为什么我们的视觉系统对外在事物的颜色有一种认知上的接近,而在道德陈述的语境中,我们应该如何解释认识主体与道德属性之间的关联机制? 对道德实在论者而言,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除了对以上三个问题的追问,元伦理学家还会对“道德与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感兴趣。如:一个人在做不道德的事情时一定是不理性的吗?换句话说,人有没有可能在理性的情况下做不道德的事情?你一旦知道了这个事情你应该/有义务去做,你就一定有理由去做吗?一个在智识方面非常好的人,在做不道德的事情时,是因为违背了理性吗?这其中涉及到什么是理性,什么是理由,以及道德要求的内容等等方面的问题。 

  另外,元伦理学家还会关注一个涉及道德心理学的问题,即“道德判断是否必然地激发我们的行动?(Do moral judgment necessarily motivate?)”一般情况下,当我们真诚地相信做某件事是对的或错的,就会拥有相应的动机,如一个跟所有人都说“应当拾金不昧”的人,捡到钱却自己花了,这只能说明这个人并不是真诚地相信“应当拾金不昧”,而是相信“捡到钱自己花是对的”。在日常经验中,道德判断与动机之间似乎有某种内在关联。而由这个问题引出来的下列问题也是元伦理学家关注的问题,即“是否真的有这种内在关联”、“如果有这种内在关联,这种关联的机制又是什么?”等。 

  在介绍完伦理学的三大分支以及元伦理学涉及的五个基本问题,魏老师通过两个具体的伦理情景,生动形象地为我们展示了伦理学这三大领域的区别。 

  (三)理解元伦理学的两个类比 

  1、正当防卫类比 

  情景:假设Jack杀死了Jones,是因为Jones首先要伤害Jack,所以Jack回击并杀死了Jones。那么Jack在道德上是错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应用伦理学家不仅需要给出具体道德问题的答案,还要给出相关的辩护理由,因此引用伦理学家可能会回答:“Jack杀死Jones的行为没有错,因为他杀死Jones是出于自我防卫”,或者也有可能会回答:“Jack杀死Jones的行为没有错,因为他是在星期二杀死的Jack”,这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给出道德判断的辩护理由,大部分时候仅与道德事件有相关性,但并不足以充分证明道德判断的合理性。 

  在上述伦理情景中,魏老师带着我们继续追问: “为什么Jack的杀人行为是出于自我防卫就可以认为他没有错了?或者说,为什么自我防卫在道德上是对的?”这一问题则是规范伦理学需要回答的问题。功利主义者可能会回答:“一个行为的对错仅仅取决于他是否实现了整体最大程度的幸福,而Jack出于自我防卫杀死Jones在道德上之所以是对的,是因为这个特定情境下的行为,相比于其他的行为选项可以带来更大、更多的幸福,因此这个Jack出于自我防卫杀死Jones的行为选项是对的”。康德义务论者可能会回答:“Jack因正当防卫杀死Jones行为背后的准则(即当我们的生命财产遇到重大威胁时,在危机尚未解除的时候所做出的恰当反抗是合理的,这赋予了无辜/潜在的受害者在危机时刻做出暴力性反抗的自由权利)通过了可普遍化的检验,因而这是一条普遍准则,因此在Jack因正当防卫杀死Jone 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而出于其他原因杀人可能无法通过普遍性测试,因而也就是道德错误的。” 

  

元伦理学会思考的问题及其可能性回答 

  紧接上一个问题及其回答,魏老师带我们继续向前追问,一直追问到了元伦理学家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可以带来最大程度幸福的行为就是对的?为什么一个行为可以通过可普遍化的检验就是正确的?”而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区分了元伦理学中的不同分支,道德实在论者可能会回答:“因为事实如此,独立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而道德非实在论者则可能会回答:“因为我们认为它是对的”。 

  2、球赛类比 

  魏老师通过类比足球赛中不同主体的主要职责与不同伦理学家所做的主要工作,使我们更好地区分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三大分支,并理解三大分支各自关切的主要问题。 

    

魏老师在为我们举“球赛”的例子 

  情景:场上正进行着一场激烈的足球赛,场上有两支队伍,这两支队伍需要将球踢到对方的球门才能为各自的队伍赢得相应的分数。其中,裁判负责告知球员比赛规则,并通过比赛过程中的判罚来维持这套比赛规则。而场外的解说员则负责向观众解说场上发生的一切状况及其背后的原因。 

  在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三大分支中,应用伦理学家相当于在场上踢球的球员,球员在场上奔跑,是为了将球踢入对方的球门中为球队赢得分数,给球赛一个结果。正如应用伦理学家在不断地讨论伦理问题,为的是解决具体的伦理问题,给具体的伦理问题一个答案;规范伦理学家相当于裁判,裁判负责说明比赛规则并通过这套规则对球员的行为进行赏罚,而这套规则普遍且仅适用于场上球员。正如规范伦理学家则在试图发现道德行为背后的道德规则,然后通过这套道德规则在具体的伦理实践中去进行道德判断,这套规则普遍且仅适用于特定的伦理场景;元伦理学家则相当于球赛解说员,解说员既不踢足球,也不当裁判,而是在试图解释球员传球行为背后的动机,从而让观众理解整个球赛。正如元伦理学家既不试图给具体的伦理问题一个答案,也不给具体的伦理情景下道德判断,而是试图向我们解释日常道德判断背后的隐藏的预设与前提,以便我们理解整个道德话语与道德实践,更接近于道德的本质。  

  二、元伦理学的两大立场 

  (一)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立场 

  在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元伦理学家的关切的问题以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后,魏老师通过元伦理学的版图为我们梳理了元伦理学的两大立场(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及其内部的争论。“道德陈述/道德判断是否有真假可言?”这一道德语义学的问题划分了元伦理学中的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 

  

元伦理学版图 

  1、非认知主义立场 

  针对上述问题,非认知主义否认了道德语句的认知意义,认为道德陈述/判断没有真假可言。在非认知主义看来,当我们在说“偷窃是错的”这句话时,我们没有给偷窃这类行为赋予任何客观的道德属性,我们仅仅是在表达我们对于这类行为的非认知态度。其中,经典非认知主义理论的持有者有情感主义者(Emotivism)、规范主义(Prescriptivism)、准现实主义(Quasi-Realism)等。在一个典型的情感主义者(Emotivism)看来,道德判断的语义仅仅在于表达情感,如当我们在说“撒谎是错的”时,我们仅仅在表达对于撒谎的厌恶。我们可以按照下面的例子对情感主义的道德陈述/判断进行翻译:“撒谎是道德的”=“撒谎,耶!”、“撒谎是不道德的”=“撒谎,呸!”,按照上述解释,情感主义有时也被称为“耶/呸论”(the yell-boo theory)。由于情感主义仅仅是表达(与后面所说的认知主义的主观主义的“描述”区别开来),并不区分道德陈述/判断的真假,因此道德非认知主义理论的持有者之间也就不存在道德分歧。 

  2、认知主义立场 

  认知主义者则承认道德语句的认知意义,他们认为道德陈述/判断旨在反映外在对象,但这样的反映有真假/对错之分。而对于“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至少有些东西是真的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则对道德认知主义的分支进行了进一步区分,对这一问题持否定回答的是道德反实在论者,他们所坚守的“错误理论”(error theory)认为道德判断所试图描述的对象根本不存在,因而所有的道德陈述/判断都是假的。 

  如若对“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至少有些东西是真的吗?”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则要继续回答下一个问题,即“是什么使得这个道德判断为真?”或者说“道德判断所反映的对象,即道德属性是否客观且独立于人的意见(stance-independent)?”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都否认有客观且独立于人的意见(stance-independent)的道德属性,在主观主义(Subjectivism)看来,道德判断是有真假的(认知主义的立场),只是判断真假的标准在于人进行道德判断时所要描述的主观态度,例如,当主观主义者在说“偷窃是对的”时,他仅仅是在描述(“描述”与“表达”要区分,前者特指认知主义的主观主义,且要用语言来呈现自己的态度;后者特指非认知主义的情感主义,不一定要用语言来呈现情感)他关于偷窃这件事情的态度,如果别人说“偷窃是错的”,主观主义者则会认为这个道德判断是假的,因为“偷窃是错的”这件事情并不符合主观主义者事实上拥有的心灵状态。而相对主义(Relativism)认为,道德判断所反映的事实仅仅是某个社会文化或道德系统的共识或约定,并非普遍且客观的。 

  而对上述问题持肯定回答的是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他们认为道德属性是客观、独立于人的意见(stance-independent)且真实存在的。而他们面临着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道德属性是自然(理想的科学理论在对世界的描述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吗?”如果是自然的(道德自然主义者),意味着认同道德属性是开放经验研究的(open to experience investigation),即可以用经验的手段认知到,同时也意味着,开放经验研究的道德属性能够在科学理论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认知主义立场下的道德实在论 

  1、道德实在论的三个主张 

  道德实在论(Moral-realism)是英文世界中的哲学家最拥护的元伦理学立场。在解释这一点之前,魏老师从道德实在论的三个主张切入,为我们介绍了道德实在论的结论。 

  

道德实在主义 

  第一个主张是:“道德判断表达信念(belief,特指一种从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方向(direction of fit)相一致的特殊心灵状态)”。对于“信念是否有强烈的意向性,当我们在表达‘我相信孙悟空’这一信念时,并不一定是从心里面来指代外部世界”这一问题,魏老师解释道:“如果一个母亲的孩子遭遇了车祸,这个母亲在验尸房认辨认出她的孩子的特征,而这个母亲仍然会说‘我相信我的孩子没有死去’,这时这个母亲表达的仅仅是make-believe或wishful thinking,类似于欲望这种异动的状态,当她说‘我相信我的孩子没有死’时,仅仅表达的是她希望孩子没有死去的欲望,因而诉诸于direction of fit是一种区分欲望和信念的方式”,换句话说,道德判断表达的信念是一种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方向一致的心灵状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这种道德判断所表达的就不能被称为信念了,而欲望则不一定是从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方向相一致的心灵状态,这就意味着欲望很少因为direction of fit的不符合而被抛弃。第二个主张是:“至少有某些道德信念是真的”。这意味着我们有能力认知道德陈述/判断的。第三个主张是“那些独立于立场(stance-independent)或客观的存在使得道德信念为真”。 

  2、道德实在论者的三个测试 

  魏老师通过三个有趣的测试为我们生动形象地解释了道德实在论。 

  

道德实在主义者的测试 

  (1)菠菜测试(The Spinach Test) 

  情景1:一个小孩很兴奋地跑到妈妈面前说:“我好庆幸我不喜欢吃菠菜。”妈妈说:“为什么呢?”小孩:“如果我喜欢吃菠菜,我就会吃菠菜,而菠菜是难吃的”。 

  情景2:一个孩子说:“我好庆幸生活在现代,我能学地理,我知道地球是圆的。而如果我生活在原始社会,我不会相信地球是圆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就错了。” 

  情景3:我很庆幸我没有生活在古希腊,不然我就认同奴隶制了。而奴隶制是邪恶的。 

  按照我们的常识,一个事物之所以难吃或者好吃取决于个人的口味。在情景1中,我们觉得奇怪的点在于孩子错把一个取决于他的主观感受的事情——“菠菜难吃”当成一个独立于他的主观感受的普遍事实。而在情景2和情境3中,我们并不感到奇怪,是因为我们预设了“地球是圆的”的物理判断和“奴隶制是错的”的道德判断,我们都认同独立于我们的立场且客观的物理事实或道德事实。如果是这样话,这项测试的结果就是:我们对道德事实的理解,更接近我们对物理事实的理解,我们认同至少有一些基本的道德判断是在表述客观事实,这也是认同了道德实在主义的立场。 

  (2)分歧测试(The Disagreement Test) 

  情景1:你和朋友在吃东西的口味上发生分歧,你觉得草莓好吃,你朋友觉得草莓难吃。 

  情景2:你和一个坚信地球是平的朋友,在地球是否是平的这件事情上发生了分歧。 

  情景3:你朋友认为染发是邪恶的,你和朋友在染发是否邪恶这件事情上发生了分歧。 

  在情景1中,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口味取决于主观感受,因而不觉得朋友有问题;而在情景2和3中,我们更倾向于以一个独立于人的立场且客观的物理判断或道德判断来衡量朋友的想法,从而认为朋友有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项测试的结果是:我们对认同道德实在主义的立场。 

  (3)反事实测试(The Counterfactual Test) 

  情景1:假设所有的年轻人都不再纹身了,那么纹身还时尚吗? 

  情景2:假设所有人都认为吸烟不一定有害,你还认为吸烟有害吗? 

  情景3:无端折磨婴儿有错,假设世界上所有人都相信折磨婴儿没错,是否折磨婴儿是错的? 

  在情景1中,我们很容易得出否定的答案。但在情景2和3中,我们更倾向于得出肯定的答案。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项测试的结果是:我们认同道德实在主义的立场。 

  道德实在论的这三个测试旨在证明,道德陈述/判断的是独立于我们立场(stance-independent)的客观事实,而我们关于道德事实的判断实际上很接近于物理事实的判断,这是因为道德事实和物理事实都具有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德判断似乎拥有一种理性权威的辩护,这种规范效力对于任何人的约束,超出了任何单个个体可以拥有的主观态度,因为道德实在论者认为,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三、认知主义内部的争论 

  (一)道德反实在论的经典论证:错误理论(Error theory) 

  元伦理学认知主义内部的争论主要围绕着道德实在论和道德反实在论的争论展开,魏老师选取了经典的“错误理论”来向我们介绍道德反实在论者的基本立场。“错误理论”(Error Theory)由John L. Mackie(1917-1981)在其著作《伦理学:发明对与错》(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中提出,他天才般地用两个看起来合理的前提证明了一个非常极端的结论: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假的。其论证过程如下: 

  

错误理论(Error Theory) 

  前提1:道德判断表达了所有关于客观价值的信念。(概念/认识论层面的判断) 

  前提2:世界上不存在道德信念反映的客观事实。(事实/本体论层面的判断) 

  结论:所以,世界上所有的道德价值都是假的。 

  在Mackie看来,道德价值如妖魔鬼怪一样根本不存在,所以任何想要反映其特征的判断都是假的。前提1是在概念层面的判断,即在我们的思想中如此这般地呈现;前提2则是在事实层面上的判断,旨在表达世界的客观事实;因而结论便意味着:当我们在思想形成的东西在客观事实的世界中不存在了,就意味着思想中的道德判断都是假的。 

  针对前提1,Mackie认为,道德陈述/判断是需要反映道德价值的,而我们道德陈述/判断有一种对于客观性的要求,这就预设了客观道德价值的存在,它有一系列的辩护方式:1、道德陈述有一种特殊的权威,正如魏老师提起摩尔举手反驳极端怀疑主义者的例子,旨在说明一个不确定的/反主流的论证实际上很难反驳掉作为人类存在者最核心基础的信念之一,因为这种信念有一种特殊权威;2、我们讨论道德陈述的方式与我们仅仅讨论品位/感受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正如魏老师在道德实在主义测试中向我们展现的,道德陈述的方式更接近与物理陈述的方式;3、魏老师为我们介绍了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动物解放》的作者)所提出的“道德关怀圈”(The circle of moral concern)概念,即道德与人类的发展呈现一个规律:我们的道德关怀圈在不断地扩大。道德实在主义对于这种道德进步观的解释是:人类的理性认知能力或认知条件在不断地改进,使得他们认识到了更多的道德事实,纠正了以往的错误。4、如果你在生活中否认客观的价值,会有一种极端的情绪反应随之而来——“觉得什么都不重要,生活失去了目的,没有什么是值得追求的”(前提是否认任何客观的道德价值),这就意味着你的日常生活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一个客观价值的存在。 

  针对前提2,Mackie给出了两个论证,首先是相对性论证,其次是差异化论证:在不同的社会、不同文化或不同时代之间,或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这个差异是如此地深刻和广泛,以至于你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差异存在,如果你不承认这样的差异存在,你就无法进入具体的道德话语内部。而Mackie对于道德分歧的事实的解释是,我们的道德判断并非要反映同一个客观的道德现实,我们的道德判断来自于我们各自所在的文化、社会或道德系统,我们各自的道德判断只是在表达、体现或描述了我们各自所在文化的伦理共识而已,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事实。 

  (二)道德实在论者对“错误理论”的回应 

  道德实在主义常给出的辩护理由是:道德分歧并不能由此讨论出他们的道德对象不是真实存在的。而Mackie的回应是,对于科学事实的分歧,最佳解释是:一个对的一个错了,因为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也已发现人类很多时候持有关于客观世界的看法是错的,并且我们可以指出它哪里错、为什么错。因为我们可以有一些实在的方式指出对方错在哪里了。而对于道德分歧来说,我们很难解释清楚对方错的原因,魏老师提醒我们,当其中任何一方要证明对方是错的,不能简单地将视为理所当然的命题预设为理所当然,即认为堕胎本身是错的,所以认为堕胎是对的一方是错的。例如在美国堕胎争论中,争论双方都知道堕胎意味着什么,但一方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压倒女性对于自己身体的使用权,另一方则认为女性对自己身体的使用权压倒胎儿的生命权,双方实际上都很难证明对方是错的,因此在Mackie看来,这是因为分歧双方在不同社会持有不同的道德观,因此不存在独立于立场(stance-independent)且客观的道德陈述/判断。 

  针对错误理论前提2的相对性论证,道德实在论的回应是:我们的道德判断并不是要反映同一个客观的道德现实,而是我们的道德现实产生于各自的文化系统,道德判断只是表达了各自文化所在的伦理共识而已。针对差异化论证,道德实在论的回应是:道德分歧实际上并没有Mackie所认为的那样深刻和广泛,比如,即便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具有差异,但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是共同的,这个基本要素是独立于人的意见(stance-independent)且客观的道德事实,因而道德差异性并不能否认道德实在性。 

  (三)道德反实在论的有趣论证:奇特性论证(Argument from queerness) 

  奇特性论证的结论是:客观的道德价值不存在,Mackie认为,如果存在客观的道德价值,就太奇怪了,奇怪到它不同于其他任何不同于它的东西,换句话说,它太奇怪了,奇怪到不同于人类目前发现的任何东西,所以它不存在。 

  

奇特性论证(形而上学意义上的) 

 

  

奇特性论证(认识论意义上的) 

  如果道德价值存在的话,道德价值会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等描述事实的道德要求或指令。在康德那里,有绝对命令/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区分:定言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性的,和另外的目的无关,换句话说,这个命令对于你的规范效力,不取决于你现在的意图和目的;而假言命令则是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手段,它是有条件的,即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而道德要求类似于康德的定言命令,但如果这个命令来自于客观世界中的真实存在,这个真实存在到底是什么?在Mackie看来,科学或经验开放性研究(open to experience investigation)是无法容纳这样的“真实存在”的。奇怪性论证放在认识论中解释则是:如果真的能够认知客观价值的话,那么这种认知方式一定是极其奇怪的,它不同于你对于任何知识的获知方式。Mackie认为,如果要认识这种客观价值,就必须诉诸于直觉,但如果我们要提出一种获知的新方式,我们至少要解释这种认知方式是如何运作的,而这个问题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元伦理学的第三个基本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释认识主体与道德属性之间的关联机制?” 

  以上论证都是针对道德实在论提出的挑战,否则这种奇怪就会对独立于人的立场(stance-independent)且客观的道德陈述/判断的客观实在性产生更深的怀疑。而似乎道德实在论又可以给出反驳:奇怪不代表不存在,如量子力学正是用颠覆先前科学理论的经验证据来推动现代物理学理论发展的,因而奇怪并不意味着不合理。但反实在论者同样可以反驳:那个独立于人的立场(stance-independent)且客观的道德陈述/判断的客观实在性有什么经验证据呢?而实在论者同样可以继续寻找“奇怪但不代表不存在”的例子来反驳反实在论者。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对于道德实在论者而言,道德反实在论者提出的种种质疑都是极具挑战性的,但道德实在论仍然能够存活是因为其最佳生存策略——“寻找共犯”。 

 

  

讲座合影 

  讲座最后,同学们积极发言,向魏老师提出问题。魏老师耐心地解答了同学们的疑惑。同学们表达了对魏老师下次再来做讲座的期待,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袁明玉 2023级外国哲学研究生 

  审核:左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