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第四届教代会暨第五届工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发展
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立足本职,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伤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法参与本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涉及女教职工权益政策的讨论与制定,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女教职工利益的诉求,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促进女教职工人才的培养与成长,积极发现并向学校推荐优秀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为其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会同学校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校内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为女教职工服务的工作。做好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具有女教职工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我校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校工会副主席待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候选人,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任命。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