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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9-05-22
作者:
编辑:trswcm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独核算。行政补助收入(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经费),不纳入工会独立账户,按照行政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经费预算、开支、决算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和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凡我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的0.5%计,每半年一次缴纳。

(二)行政拨交经费。学校每半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拨交的经费中30%上解上级工会。

(三)上级工会专项或回拨补助收入。

(四)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种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批权限

工会财务由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会财务实行会计、出纳专人担任,账目、钱物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年初进行预算,年终进行决算。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经费的制度。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工会主席决定;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要报请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监督审查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有没有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在工会会费中,支付一定额度,用于工会小组开展活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二)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其他有关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如:教职工生日、生育、患病、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等。

(三)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四)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五)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六)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第六条 财务纪律

(一)必须正确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工会财务工作坚持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

(二)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工会的统一制度和规定。工会财务每年由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实行工会财务公开,每年决算后向会员公布账目,并向工会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工会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工会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和权限,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学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