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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探亲路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6-11-07
作者:
编辑:system

院字 [2000] 119

(20001225)

跟据中直管理局〔(85)财字2号〕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5)国管财字第001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销手续,方便职工,有利工作,现对原院字[1992]033号文件《教职工探亲路费包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探亲路费的包干标准:探望配偶或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发放。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未冲销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二、探亲路费计算办法: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年满50岁以上,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可按硬卧中铺票价计算;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往返市内交通费按1元计算,长途汽车费按合理路线的实支数计算。符合中途转车、转船的住宿费按一天4元计算。学院将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全部探亲路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三、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其探亲路费(指应由单位负责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12月份发给个人。

四、已领取探亲路费的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次合并使用。(19813月至19852月为第一个四年,依此顺延)

五、符合领取探亲路费的,凭人事处批准的探亲假条,到财务处领取路费。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