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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讲授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新闻中心
日期:2011-03-31
作者:姜卫卫
编辑:毛赟美

新闻中心讯姜卫卫 330日,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张福森做客我校法学讲堂,从一个亲历改革的决策者角度,主讲了“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我校师生理解现行的行政司法制度提供了另一个角度。

讲座开始前,校党委书记倪邦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王新清会见了张福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法律系主任林维、主任助理吴用等参加会见活动。讲座由林维教授主持。

张福森首先讲述了中国司法行政的相关概念与特征。他说,目前大多数国家司法行政的职能十分宽泛,包括管理法院的人、财、物等与司法有关的众多行政工作,美国的司法部包含了最高检察院以及联邦调查局等重要机关,既是最高检察机关也是最高执法机关;大陆法系的司法部则没有侦查职能。

接下来,他回顾了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伊始便设立了司法部,效仿苏联的司法行政制度,职责包括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院和检察院的结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命、干部培训等。1959年,司法部党组被打成反党集团,撤销了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归各自管理。1979年,司法部恢复设立,职能如初。1982年宪法确立了政府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原则,1983年对其职能进行重大调整,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归各自管理,监狱从公安部重新回到司法部,后来司法部的职能几经调整,但大格局没有变化。

张福森重点讲解了目前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职能与作用,主要分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三大类,包括律师管理、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刑罚执行与劳动教养、人民调解、司法考试与司法协助等。他还向介绍了这些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动因以及现状:公证制度是以预防为宗旨的法律制度,注重事前救济,我国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如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体现了公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于1994年由时任司法部长肖扬提出,继而在全国各地设立法律援助中心,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靠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办理至少一个法律援助的案子,由政府的法律援助基金支付律师费;劳动教养制度成立于1955年内部肃反运动,起初主要为政治稳定服务,现在已经过渡到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的职能上来,在历史与现实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认为此制度在决定程序与执行方式上需要进行改革。

最后,张福森介绍了自己对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完善的几点想法。首先是律师制度,目前社会对律师职责定位存在很多分歧,加之极个别律师为名利炒作敏感案件,加深了社会对律师的偏见,造成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并且现在律师地区分布不均匀、收入差距过大,与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远没有形成。对此,张主任认为应当深化对律师制度的认识,完善相关立法;实施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律师素质;完善管理体制,强化管理实效,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双轨制;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逐步完善律师的组织机构;推进律师收费及税赋制度改革。其次,对于监狱体制改革重点在“监企分开”,清除监狱经费与监企效益挂钩、超时劳动等不良风气。

甄贞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点评,称张主任向大家传达的信息是实践中决策者的思考,目前对于司法行政的许多制度争议很多,但是不可能有完美无缺的制度,这就需要改革与完善。甄贞教授认为目前不利于律师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是律师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角色,律师自身应当在为客户服务和社会公正之间进行衡量与取舍,不能为了名利而违法犯罪。

两人还和法律系同学就劳动教养制度、律师定位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与讨论。(摄影/赵丹霞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