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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系列讲座”开讲
于志刚教授讲授“犯罪网络化”
来源:新闻中心
日期:2011-03-10
作者:王竹萌 李颖鹏 贾慧
编辑:毛赟美

新闻中心讯王竹萌 李颖鹏 贾慧39日晚,法律系在我校小阶梯教室主办了一次以犯罪网络化为主题的讲座,开启了“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系列讲座”的第一讲。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担当主讲人,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主持了讲座。

于志刚教授首先从自己在全国十佳青年法学家报告中的观点谈起。他说,关于网络犯罪,目前我们迫切需要实现三个同等重视:第一,现实与网络同等;第二,技术防控与法律制裁同等;第三,国内法与国际法同等。于志刚教授指出,在网络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今社会,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制裁其实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我国更应该注重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度,加强法律的时代性。

于志刚教授从网络犯罪发展的背景逐一分析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几大特点。他认为,现代社会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在快速发展并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与互联网有着直接的联系。互联网正由单纯的信息媒介逐渐转变为一个生活平台,原本以“联”为主的互联网模式已更新为以“互”为主。目前,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越来越从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网络犯罪的新型特点。

于志刚教授总结说,网络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数形态等很多方面都与传统犯罪不同,并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首先是犯罪对象方面,他以“僵尸网络”为例,说明目前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非法交易的对象,因此,虚拟财产也应该被列入刑法所保护的框架中来。其次是犯罪目的,网络犯罪的犯罪目的依然以牟利为主,这一点与传统犯罪相似。再次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呈现复制性、聚焦性和扩散性。”具体来说是因为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平台,很容易将犯罪行为带来的恶果传播到各个领域,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于教授通过赌球网站、搜索引擎恶意链接及竞价排名等形象案例,论述了由于网络因素而导致的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巨大危害。第四是犯罪形态的总体性,他认为,网络因素对于传统犯罪形态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网络犯罪中,犯罪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和罪名选择都与以往犯罪不同。于志刚教授举了一个文盲被判“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来说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

最后,于教授表述了自己对于应对传统犯罪网络化的主要观点,他赞同“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观点。面对复杂的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可能是解决网络共犯问题的有效措施。于志刚教授说,目前网络犯罪问题在技术层面处在现代社会,可是在法律层面依旧处在原始社会。因此我们更应该在立法方面加以改善,这样才能使法律思想与现实情况相适应。

林维教授亦对网络犯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称当今网络犯罪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刑事立法的重要课题,成为刑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应当引起大家充分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