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姚国建教授纵论“司法改革与法治中国”
青少系举办“司法改革与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观察视角”学习讲座
来源:新闻中心
日期:2014-11-04
作者:周驰昊
编辑:梅轶竹

新闻中心讯(记者 周驰昊)11月2日晚,由青少系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联席会联合主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学习讲座在我校图书馆一层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学习讲座主题为“司法改革与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观察视角”,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的姚国建教授主讲。

姚国建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美国LL.M.,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香港城市大学、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宪法基本原理、港澳基本法、违宪责任;在校主要讲授宪法学、港澳基本法、宪法学案例研习等课程。讲座由青少系党总支副书记王志毅主持。

讲座伊始,姚国建提到本次讲座旨在从司法改革角度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和探讨。

整场讲座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姚教授简单介绍《决定》的起草产生过程、主要内容,并追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他在结合四中全会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作深入的探讨。

姚国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程经过了漫长的探索。他追溯了过去65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并从中提取了“五四宪法所代表的短暂中兴”“五七年后的废法运动”“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形式法治与依法治国阶段”“上一个十年的失去”“新领导层的目标”等六个时段进行讲解。

改革和法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宪法法律是静态的,而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大胆的改革措施往往需要突破原有法律的约束,以实现它正当的目的。但是,这又会造成法制的破坏。姚国建指出,中央正在试图协调改革和法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新领导层的执政目标是“三位一体”——既强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强调深化改革和法制建设。

此外,姚国建着重说明了当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并结合《决定》内容介绍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司法改革动态。

我国司法人员在管理上行政化程度过高,存在行政化问题。这表现为司法人员有类似于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以及等级制度。这使得司法实践的权力运作方式出现了“上命下从”的弊病,最终往往由审判委员会来做出决定。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体现。

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人员来源的地方化、经费来源的地方化、权力运作的地方化。这又表现为司法体制中人、财、物的不统一,以及在司法实践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

姚国建指出,行政化和地方化带来的问题主要是司法权性质的扭曲和独立性的丧失。司法变成了治理社会、维持稳定的工具,而与其预期的价值错位。与之相应的,司法人员职业尊严感缺失,人才的流失也日益严重。他以两组数据说明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在同样的时间内,我国发生了10万件行政案件,却有高达200万的上访案件。这说明许多群众已经对“民告官”失去了信心,不得不采取另外的方式达成自己的诉求。

司法是法治的核心。西方有三权分立原则,我国也有与之类似的权力建构模式,所谓“职能分工”。司法让法律真正得到实施,是违反法律的纠错机制。“但是,我国的司法处于弱势。”姚国建用政治事实来佐证他的观点:在地方,政法委书记往往由地方党委副书记或者公安局局长担任,职能分工不清晰。在中央,也是这种格局。最高法院的院长一般为副国家级,中央委员。而我国现有中央委员180多人。由于司法难以实现其自身的独立性,各级法院只能利用受案范围的限制来转移矛盾,司法改革迫在眉睫。

针对这些问题,姚国建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具体内容讲解了中央的解决思路。对于体制问题,要凸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对于机制问题,要恪守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对于独立性问题,要遵循司法公正的内在逻辑;对于民主性问题,要弥合司法技术性与人民性的距离;对于公开性问题,要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对于终局性问题,要彰显出司法裁量权的国家属性;对于廉洁性问题,要加强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为了更全面地说明该问题,姚国建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内容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四中全会的有关决定和三中全会的决定是相联系的,是三中全会精神的延伸和拓展。由此,姚国建对四中全会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庭、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等构想作了深入的阐释和说明。

本次讲座提问环节气氛热烈。姚国建就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四者的关系,司法改革的前景和动态,一线的司法改革实践等问题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摄影/赖淑妍)